(2015)安民初字第02680号 原告杨文军,男,1972年3月4日出生X。 负责人张保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服,男,1953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成学,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军与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铜冶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军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