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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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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学与杨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3315号 原告杨海学,男,汉族。 被告杨贵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学诉被告杨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学申请撤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3315号

原告杨海学,男,汉族。

被告杨贵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学诉被告杨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