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8号 法定代理人程清海,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程志岭,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荣某某,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荣海新,男,成年,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新枝,女,成年,汉族。 被告安阳县永和镇第一初级中学。 负责人杨振峰,职务:校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胡来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荣某某、安阳县永和镇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郜红菊 审 判 员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王辛雨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