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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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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荣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8号 原告程某某,男,2001年7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程清海,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程志岭,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荣某某,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荣海新,男,成年,汉

(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8号

原告某某,男,2001年7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程清海,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程志岭,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荣某某,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荣海新,男,成年,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新枝,女,成年,汉族。

被告安阳县永和镇第一初级中学。

负责人杨振峰,职务:校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胡来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荣某某、安阳县永和镇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郜红菊

审 判 员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王辛雨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