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兰军,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学,又名杨根希,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文与被告邓兰军、杨德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文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文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