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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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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文与邓兰军、杨德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被告邓兰军,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学,又名杨根希,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文与被告邓兰军、杨德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

被告邓兰军,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学,又名杨根希,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文与被告邓兰军、杨德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文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文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