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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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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276号 原告王瑞军,男,汉族。 被告程秀青,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军诉被告程秀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2015)安民初字第03276号

原告王瑞军,男,汉族。

被告程秀青,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军诉被告程秀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瑞军负担。

审判员  张文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