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599号 原告王文花,女,1939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户改英,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 负责人:王太和,职务: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花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王文花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