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814号
原告张向红,女,汉族
被告张国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红诉被告张国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向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 俊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卫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