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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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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山与贾小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小字第00011号 原告张忠山,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小四,又名贾东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山与被告贾小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山于

(2015)安民小字第00011号

原告张忠山,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小四,又名贾东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山与被告贾小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忠山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