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11号
原告张忠山,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小四,又名贾东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山与被告贾小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忠山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