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23号
原告李艳玲,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顺,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天龙亨泽涂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新连,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玲与被告李建顺、安阳市天龙亨泽涂料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艳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玲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