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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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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337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3378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马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