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10号
原告郭旭,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志红,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与被告郭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旭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郭旭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