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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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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与郭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小字第00010号 原告郭旭,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志红,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与被告郭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旭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旭的撤诉申请

(2015)安民小字第00010号

原告郭旭,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志红,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与被告郭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旭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郭旭负担。

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