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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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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彦廷与张合军、刘书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小字第00016号 原告郝彦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合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书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廷与被告张合军、刘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彦廷于2015年10月12

(2015)安民小字第00016号

原告郝彦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合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书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廷与被告张合军、刘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彦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彦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彦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彦廷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