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16号
原告郝彦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合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书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廷与被告张合军、刘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彦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彦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彦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彦廷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