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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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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吉芳与被告代日红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786号 原告刘吉芳,男,1965年2月24日生。 被告代日红,男,1970年1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芳与被告代日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5)安民初字第02786号

原告刘吉芳,男,1965年2月24日生。

被告代日红,男,1970年1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芳与被告代日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吉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元,由原告刘吉芳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