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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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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与裴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小初字第00018号 原告刘洪波,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志刚,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波与被告裴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波的撤

(2015)安民小初字第00018号

原告洪波,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志刚,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波与被告裴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刘洪波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