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760号 原告刘文芹,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长青,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芹诉被告刘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芹负担。 审 判 长 杜继霞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