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75号 原告刘喜荣,女,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韩新芳,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金芹,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荣诉被告韩新芳、马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喜荣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喜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喜荣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