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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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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菊花与张新连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944号 原告冯菊花,女,191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连,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芹,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长女。 被告张新连,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

(2015)安民初字第01944号

原告冯菊花,女,191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连,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芹,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长女。

被告张新连,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菊花与被告张新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菊花撤回对被告张新连的起诉。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