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944号 原告冯菊花,女,191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连,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芹,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长女。 被告张新连,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菊花与被告张新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菊花撤回对被告张新连的起诉。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