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58号 原告乔国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 被告宋利峰,男,成年。 被告宋艳利,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平与被告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平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国平撤回对被告宋利峰、宋艳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乔国平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