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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国平与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58号 原告乔国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 被告宋利峰,男,成年。 被告宋艳利,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平与被告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平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

(2015)安民初字第02658号

原告乔国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

被告宋利峰,男,成年。

被告宋艳利,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平与被告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平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国平撤回对被告宋利峰、宋艳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乔国平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