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889号 原告许合林,男。 被告李强,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何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明,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秋炜,男。 原告许合林诉被告李莹莹、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合林于2015年8月27日以证据中部分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相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合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合林撤回对被告李莹莹、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鸿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