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897号 被告郝某乙,男。 原告郝某甲、刘某某与被告郝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甲、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