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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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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刘某某与郝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897号 原告郝某甲,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郝某乙,男。 原告郝某甲、刘某某与被告郝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私下调

(2015)安民初字第02897号

原告某甲,男。

原告某某,女。

被告郝某乙,男。

原告某甲某某与被告郝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甲、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