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213号 原告郑海平,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雷艳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平与被告雷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平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郑海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静 审 判 员 马长军 人民陪审员 关亚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树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