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409号 原告袁雪凤,女,1937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启兴,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韩爱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 被告韩新爱,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韩爱生,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韩爱芹,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韩爱书,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凤与被告韩爱成、韩新爱、韩爱生、韩爱芹、韩爱书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雪凤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雪凤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