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196号 原告蔡某某,女。 被告孟某某,男。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