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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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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48号 原告董某甲,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董某乙,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

(2015)安民初字第03048号

原告某甲,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董某乙,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