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董成唤与王纪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94号 原告董成唤,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纪福,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 委托

(2015)安民初字第02694号

原告董成唤,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纪福,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潇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成唤与被告王纪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向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成唤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玮、被告王纪福、人保安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潇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成唤诉称,2015年1月31日0时左右,被告王纪福驾驶豫EF225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安阳县柏庄镇新兴市场路段时,与原告董成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豫EF2259小型轿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被告王纪福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豫EF2259号小型轿车在人保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2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人保安阳市分公司辩称,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我公司不负担诉讼费。

被告王给福辩称,对本案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合理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0时左右,被告王纪福驾驶豫EF225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安阳县柏庄镇新兴市场路段时,与行人原告董成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豫EF2259小型轿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被送往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18日出院,住院45天,原告支付医疗费22766元(其中被告王纪福垫付8000元)。出院诊断为:1、鼻部及颏部撕裂伤;2、上颌牙齿松动,左侧中切牙牙冠缺失;3、脑挫裂伤;4、视网膜震荡伤。出院医嘱:1、不适随诊;2、建议休息半年;3、继续治疗牙齿。

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纪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董成唤无责任。豫EF2259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河南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804元/年(106元/天);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78元/天)。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单据、出院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等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本案应由被告人保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董成唤所受损失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被告王纪福负责赔偿。原告董成唤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2766元、营养费450元(45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45天×30元/天)、护理费3510元(45天×78元/天)、误工费23850元(225天×106元/天)、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和住院的实际情况酌定300元,以上共计52226元。应由被告人保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成唤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成唤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27660元,共计赔偿37660元。不足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566元,应由被告王纪福赔偿。扣除被告王纪福已先行赔偿的8000元,被告王纪福应再赔偿原告董成唤6566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成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37660元;

二、被告王纪福赔偿原告董成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566元;

三、驳回原告董成唤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原告董成唤负担175元;被告王纪福负担1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