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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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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春军诉被告吴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230号 原告韩春军,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吴俊杰,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2015)安民初字第03230号

原告韩春军,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俊杰,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韩春军诉被告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韩春军负担。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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