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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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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31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

(2015)安民初字第03311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