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272号 原告曹勇,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二明,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曹勇诉被告冯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曹勇负担。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