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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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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10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2015)安民初字第03102号

原告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