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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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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天顺诉被告杨海军、杨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147号 原告王天顺,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杨海军,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杨永峰,男,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顺诉被告杨海军、杨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

(2015)安民初字第03147号

原告天顺,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海军,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杨永峰,男,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天顺诉被告海军杨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元,由原告王天顺负担。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