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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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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75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

(2015)安民初字第02756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