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897号 原告王金良,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彦庆,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良与被告刘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良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王金良负担。 审 判 长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潘 红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者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