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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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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良与被告刘彦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897号 原告王金良,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彦庆,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良与被告刘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良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良的撤诉申

(2015)安民初字第01897号

原告王金良,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彦庆,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良与被告刘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良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王金良负担。

审 判 长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潘 红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者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