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姬马里,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男,200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辛成林,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周晓丽,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辛成林,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周晓丽,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辛孝康、被告辛成林委托代理人周晓丽,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某某,男,200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姬志勇,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刘海丰,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志勇,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刘海丰,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鹏祥、姬志勇、刘海丰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某某,男,200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姬艳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王海平,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艳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王海平,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奇隆、姬艳军、王海平委托代理人李鹏宇,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姬某某,男,200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姬红旗,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姬志红,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红旗,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志红,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子鸣、姬红旗、姬志红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马里诉被告辛某某、辛成林、周晓丽、姬某某、姬志勇、刘海丰、姬某某、姬艳军、王海平、姬某某、姬红旗、姬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姬马里于2015年10月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马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马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姬马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