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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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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马里与辛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姬马里,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男,200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辛成林,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周晓丽,女

(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姬马里,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男,200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辛成林,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周晓丽,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辛成林,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周晓丽,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辛孝康、被告辛成林委托代理人周晓丽,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某某,男,200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姬志勇,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刘海丰,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志勇,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刘海丰,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鹏祥、姬志勇、刘海丰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某某,男,200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姬艳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王海平,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艳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王海平,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奇隆、姬艳军、王海平委托代理人李鹏宇,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姬某某,男,200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姬红旗,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代理人姬志红,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红旗,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志红,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姬子鸣、姬红旗、姬志红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马里诉被告辛某某、辛成林、周晓丽、姬某某、姬志勇、刘海丰、姬某某、姬艳军、王海平、姬某某、姬红旗、姬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姬马里于2015年10月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马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马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姬马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