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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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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军与李运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32号 原告张书军,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运海,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军诉被告李运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书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15)安民初字第03032号

原告张书军,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运海,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军诉被告李运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书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平国良

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

人民陪审员  法广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东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