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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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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医院与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98号 原告安阳市中医院。住所地:安阳市红旗路150号。 组织机构代码:41734566-1。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爱青,大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国顺,职务:经理。 被

(2015)安民初字第02698号

原告安阳市中医院。住所地:安阳市红旗路150号。

组织机构代码:41734566-1。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爱青,大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国顺,职务:经理。

被告李艳军,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中医院诉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艳军、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红梅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人民陪审员  孙 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淑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