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9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九成,职务:主任。 被告宋同付,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林县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宋同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林县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林县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林县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海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