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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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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吉与李国旺、朱艳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与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766号 原告张学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旺,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艳花,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吉诉被告李国旺、朱艳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吉提出撤诉申请,

(2015)安民初字第02766号

原告张学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旺,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艳花,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吉诉被告李国旺、朱艳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学吉撤诉。

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张学吉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