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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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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68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

(2015)安民初字第0268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