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22号
原告孙江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治国,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海霞,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与被告陈治国、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江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江涛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