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江涛与陈治国、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小字第00022号 原告孙江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治国,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海霞,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与被告陈治国、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2015)安民小字第00022号

原告孙江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治国,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海霞,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与被告陈治国、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孙江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江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江涛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