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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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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路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路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冠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