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路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冠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