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高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河南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梅东路南段利浦筒仓公司家属楼4单元5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伍海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艳红,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贞,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
原告河南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艳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河南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艳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为278元,由原告河南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立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