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64号
原告郭艮付,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艮付诉被告王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艮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昌,被告王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远房亲戚关系,被告常年在外承揽工程,2013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工程中做匠工。2014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工地做工时,跌入工地深沟内,后被告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脑损伤、脑出血、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转到林州市人民医院、林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因被告不承担治疗费用,原告方又垫付不起医疗费费而放弃住院治疗,现原告的受伤情况为:因脑损伤致其左上下肢偏瘫,动性失语,生活不能自理,整天24小时需专人护理,在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86667.25元(评残后再变更);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下欠工资2万余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劳务的相对方是河南大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是被告王永红,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艮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陪审员 逯晓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