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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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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万海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字第118号 原告杨明周,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曹永清、李永峰,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栗端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字第118号

原告杨明周,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曹永清、李永峰,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栗端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万海吉,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生,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周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万海吉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周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万海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明周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万海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陪审员  闫 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