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晏道林,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江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道林诉被告河南德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道林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晏道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52元,减半收取8526元,由原告晏道林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审判员 闫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