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87号
负责人李龙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诉被告林州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勇撤回对被告林州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陪审员 闫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