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王义立,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住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夏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应传明,男,汉族,1943年8月26日生,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立诉被告河南纽爱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应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立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义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王义立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审判员 闫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