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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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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立与河南纽爱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应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王义立,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河南纽爱奇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夏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应传明,男,汉族,1943年8月26日生,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王义立,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河南纽爱奇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夏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应传明,男,汉族,1943年8月26日生,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立诉被告河南纽爱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应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立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义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王义立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审判员  闫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