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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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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青香与赵瑞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劳初字第38号 原告宋青香,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法制频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者。 被告赵瑞鹏,男,汉族,35岁,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青香诉被告赵瑞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青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劳初字第38号

原告宋青香,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法制频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者。

被告赵瑞鹏,男,汉族,35岁,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青香诉被告赵瑞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青香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瑞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青香撤回对被告赵瑞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代理审判员  邓海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