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劳初字第38号
原告宋青香,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法制频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者。
被告赵瑞鹏,男,汉族,35岁,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青香诉被告赵瑞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青香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瑞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青香撤回对被告赵瑞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代理审判员 邓海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