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113号
法定代表人范得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明庆,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魏保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中新房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1.8元,减半收取11925.9元,由原告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审判员 闫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