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535号 原告吴伟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治有,又名孙根,男,汉族,农民。 被告郭瑞彬,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伟诉被告孙治有、郭瑞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伟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伟伟负担。 审 判 长 杜继霞 审 判 员 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