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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伟诉孙治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535号 原告吴伟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治有,又名孙根,男,汉族,农民。 被告郭瑞彬,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伟诉被告孙治有、郭瑞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伟伟经传票传唤,

(2015)安民初字第02535号

原告吴伟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治有,又名孙根,男,汉族,农民。

被告郭瑞彬,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伟诉被告孙治有、郭瑞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伟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伟伟负担。

审 判 长  杜继霞

审 判 员  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