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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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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超与河南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188号 原告吕超,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28号楼3号,身份号码:410522198908245059。 委托代理人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韩陵乡东良

(2015)安民初字第02188号

原告吕超,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28号楼3号,身份号码:410522198908245059。

委托代理人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韩陵乡东良贡村。

组织机构代码:77652427-4。

法定代表人秦彦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河南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超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超撤回对被告河南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超负担。

审 判 长  刘美云

审 判 员  初蓓佳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晓

责任编辑:国平